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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评审
机构名称: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卫生健康局相关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责任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卫生健康局相关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