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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机构名称: 常宁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6号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134号)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司法部令〔2010〕121号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项目单位按核准文件要求落实项目。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