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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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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构名称: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股、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