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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
机构名称: 常宁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政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法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