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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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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植保事故鉴定
机构名称: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6〕第68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植物保护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植物保护事故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代表政府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处理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整改、下达监督文书。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