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常宁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机构名称: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户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