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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验证
机构名称: 常宁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 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第三条第10款“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
责任事项: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