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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机构名称: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质安站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第七条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湘建建〔2006〕78号)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机关通报审查工作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第七条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湘建建〔2006〕78号)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机关通报审查工作情况。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