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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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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机构名称: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局行政审批股、局基建股、质安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