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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常宁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7号 )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32号)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提供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证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同时应如实提供补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 3、登记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