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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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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采矿权属争议裁决
机构名称: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机关裁决;涉及两个以上发证机关的,由发证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裁决。”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矿管股是该项目的主办股室,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并牵头进行会审。3、决定阶段责任:会审后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通知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9号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