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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事项名称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基本编码 431017194W00
实施机关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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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