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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7025000
实施机关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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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