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经批准筹建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岳阳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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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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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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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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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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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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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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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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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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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36107
0734-12345
1、申请人为经批准筹建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岳阳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2栋5楼22窗口
法定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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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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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