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地区)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 2、该外国(地区)企业在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在中国境内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场所,金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营运资金;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合同形式完备、标的明确,资金及期限明确; 6、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一年以上。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在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金数额】。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在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解散需要终止的; 2、因被宣告破产需要终止的; 3、因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