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2、因土地分割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变化; 3、转让取得规划意见、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 4、已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5、完成土地评估; 6、获得政府批准文件。 7、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已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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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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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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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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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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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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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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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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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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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45512
0734-12345
1、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2、因土地分割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变化; 3、转让取得规划意见、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 4、已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5、完成土地评估; 6、获得政府批准文件。 7、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已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40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1.(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署理初审意见。 3.(1)根据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做出复审意见; (2)对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复审意见; (3)对不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意见及理由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1)根据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1)根据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做出复审意见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1)根据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做出是否出让的决定; (2)对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核批意见; (3)对不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意见及理由。 |
归档 |
1个工作日 |
(1)核实收费情况; (2)核实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扫描档案并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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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