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支队负责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支队负责监督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支队负责,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大队负责。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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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君山消防救援大队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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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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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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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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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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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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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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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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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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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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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3312345
0730-12345
由支队负责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支队负责监督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支队负责,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大队负责。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洞庭大道188号政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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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合法齐全 |
分发 |
1个工作日 |
现场与资料符合并合法 |
现场检查 |
4个工作日 |
现场与资料符合并合法 |
大队领导审批 |
2个工作日 |
现场与资料符合并合法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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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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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