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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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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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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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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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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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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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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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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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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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3177612;0730-3177613
0730-8245580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278号政务服务大厅1/2/3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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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等。 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即审查是否提交了许可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 |
现场核查 |
4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主要针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具以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流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是否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与申请人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相一致。食品经营许可原则上均应进行现场核查。但下列情形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 (二)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申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 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的内容逐项核查,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现场核查人员应当下达整 改通知书,在期限内整改的,可以重新进行复核。但核查人员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至完成现场核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审核、审批 |
1个工作日 |
核准人员为许可机关主要负责人,核准人可书面授权食品经营许可监管机构负责人行使许可核准权。书面授权他人行使许可核准权的,应当载明授权期限等,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 |
制证、归档 |
0个工作日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许可,谁建档、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归档管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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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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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