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2.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外国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9号令)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 《湖南省入湘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立省外中介服务企业入湘基本情况登记和承诺制度。省外中介服务企业须由法定代表人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入湘基本情况登记,并签订入湘中介服务《诚信承诺书》。有关登记内容、需提供资料及《诚信承诺书》格式等详见附件,其中资料原件经查验后返还,复印件和《诚信承诺书》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