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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281T40020141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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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人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4-7267969

    0734-72679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88

    0734-12388

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术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二栋五楼人社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早上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0个工作日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术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办结

5个工作日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术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查看原文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查看原文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38号查看原文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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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术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