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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实施编码:11430300MB150868254002030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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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58212366

    0731-582123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510778

    0731-58510778

受理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中路8号/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552号湘潭高新区税务局一楼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2个小时

符合要求

办结

12个小时

符合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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