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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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岳阳楼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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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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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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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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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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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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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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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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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0-8812366
0730-8245580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278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窗口受理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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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办理 |
3个小时 |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启动违法处罚业务流程。 |
反馈 |
3个小时 |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
归档 |
1个小时 |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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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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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