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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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常宁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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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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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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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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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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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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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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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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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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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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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65165
0734-12388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559-56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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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对株洲市法律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告知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制作文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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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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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审查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