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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4412443101737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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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2866688

    0734-286668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基本经济、技术分析;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期限; (五)拟许可的特许经营者数量、特许经营者的条件; (六)财政补贴、优惠措施; (七)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可靠的资金来源、偿债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有切实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547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审查资料,符合我市该项目特许经营要求

初审

1个工作日

对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参与特许经营的单位进行招标

复审

1个工作日

各相关部门提出审相关审查意见

审核

1个工作日

对前期所有特许经营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审批

1个工作日

对已经中标的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考察

批准

1个工作日

对特许经营权进行批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决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明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保证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依照本条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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