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基本经济、技术分析;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期限; (五)拟许可的特许经营者数量、特许经营者的条件; (六)财政补贴、优惠措施; (七)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可靠的资金来源、偿债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有切实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