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一)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三)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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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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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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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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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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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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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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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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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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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397669
0734-12345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一)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三)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常宁市泉峰街道常宁大道茶箭路段常宁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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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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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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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