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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31064000122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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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227006

    0734-722700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7221934

    0734-7221934

受理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2栋5楼政务中心1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有问题或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更正和补正材料;核对材料,发放受理通知书

初审

4个工作日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出初审决定。

审核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审批

2个工作日

对准予办理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核发《证件》; (2)对不予办理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办理决定书;(3)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和窗口予以公布

办结

3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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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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