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营业执照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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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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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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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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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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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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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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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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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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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27006
0734-72270060734-7221934
0734-72219341、工商营业执照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3、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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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2栋5楼政务中心13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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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有问题或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更正和补正材料;核对材料,发放受理通知书 |
初审 |
4个工作日 |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出初审决定。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对准予办理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核发《证件》; (2)对不予办理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办理决定书;(3)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和窗口予以公布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审核发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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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