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