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47号)第六条,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6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