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自贸区郴州片区、高新区开发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需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5-2659705
		                        		 
		                        	
		                        		0735-2659723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湖南省郴州市郴州高新区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路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察符合标准。 |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审查并出具结果。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