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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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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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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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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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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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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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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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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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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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398586
0734-12345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59、60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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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规定 |
办结 |
9个工作日 |
符合规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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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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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