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县、市区局提供初审资料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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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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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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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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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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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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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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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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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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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45512
0734-12345
由各县、市区局提供初审资料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60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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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1.受理 1)符合常宁市土地整治规划,2)地块未占用生态公益林,3)地块未占用环保生态红线。4)项目集中连片且符合项目立项所需的自然条件。 2.不予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面告知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1.审核方式本事项采用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资料审核 (1)需要进一步补正材料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材料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同级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所在乡镇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现场踏勘论证并出具项目论证意见 (3)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设计图册、资金预算等情况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根据各部门的论证意见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对申请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签署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2)对不符合立项的退至经办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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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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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 |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