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六十一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审批的次年1月开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