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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实施编码:11430482MB1535613G3000524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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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2662169

    0734-26621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常荫路90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101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受理审查,对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办结

10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供村级和乡镇报批享受定期遗属病故后准确时间证明材料,予以增发6个月原享受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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