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03804000120071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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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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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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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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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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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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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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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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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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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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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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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4-7603486
0734-12345
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11-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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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申请、审核资料 |
1个工作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3.《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08〕35号) 4.《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38号) 5.《常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常政办发〔2012〕43号) |
申办批建公文,衡阳市主管部门备案 |
2个工作日 |
1.《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08〕35号) 2.《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38号) 3.《常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常政办发〔2012〕43号) |
联合勘察选址 |
1个工作日 |
1.《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08〕35号) 2.《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38号) 3.《常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常政办发〔2012〕43号) |
联合竣工验收 |
1个工作日 |
1.《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08〕35号) 2.《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38号) 3.《常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常政办发〔2012〕43号) |
核发证书、门牌,衡阳市主管部门备案 |
1个工作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0 号)3.《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08〕35号)4.《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38号) 5.《常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常政办发〔2012〕43号)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2号 |
|---|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