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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采矿权属争议裁决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0118443091500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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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属争议裁决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245512

    0734-724551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1、申请裁决的书面申请; 2、权属证明的相关材料; 3、办理所需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6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

审核

7个工作日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裁决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审批

8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办结

3个工作日

1、裁决事项承办人制作裁决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机关裁决;涉及两个以上发证机关的,由发证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裁决。”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处理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