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状态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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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常宁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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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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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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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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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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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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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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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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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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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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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4-7263695
0734-12345
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状态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交通路2号常宁市民政局一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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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
办结 |
12个小时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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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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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03〕第24号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