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医疗费用发票;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失业女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复印 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或“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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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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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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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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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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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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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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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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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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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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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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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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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43587
0734-12345
“《湖南省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医疗费用发票;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失业女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复印 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或“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常宁市青阳中路188号医疗保障局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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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办结 |
19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 |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 |
| 全文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