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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实施编码:11430611006370571R4000117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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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君山区住建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3312345

    0730-33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12345

受理条件

1、工程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工程是否必须,施工方案是否合理;3、是否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4、施工时间是否合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君山区洞庭大道88号政务中心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申请

0个工作日

申请人将项目所报送资料送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窗口对申报事项进行登记。

受理

12个小时

1、窗口将报送项目资料交相关责任股室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衔接服务对象,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

6个小时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注明理由。

审批

6个小时

分管局长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审批事项签署审核意见。根据项目的初审、复审和审核意见对审批的项目进行核准。

核发

0个工作日

由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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