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湘潭高新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潭高新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实施编码:TE43037100000000504000115001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8551319

    0731-5855131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267110

    0731-58267110

受理条件

1、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2、因土地分割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变化; 3、转让取得规划意见、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 4、已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5、完成土地评估; 6、获得政府批准文件。 7、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已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湘潭高新区晓塘中路9号创新大厦附楼一楼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要求

审核

2个小时

符合要求

审批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要求。

办结

1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书/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书/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