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人为认定对象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申请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申报人为株洲市荷塘区户籍或在株洲市荷塘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对象是株洲市荷塘区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 3.如实填写文物认定申请表。 4.认定对象来源合法。 5.认定对象未经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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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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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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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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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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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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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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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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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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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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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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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27006
0734-12345
1.申报人为认定对象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申请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申报人为株洲市荷塘区户籍或在株洲市荷塘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对象是株洲市荷塘区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 3.如实填写文物认定申请表。 4.认定对象来源合法。 5.认定对象未经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6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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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有问题或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更正和补正材料;核对材料,发放受理通知书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出初审决定。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对准予办理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核发《证件》; (2)对不予办理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办理决定书;(3)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和窗口予以公布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并核发证件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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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
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名称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