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自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职能以来,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职能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便民利民和依法行政。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z2020�{第51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z2021�{3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z2020�{第51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四)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湘建建[2022]190号)
1.0.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主管部门) 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其中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
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3.0.8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3.5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将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服务委托书、现场评定参与人员名单、现场评定全过程照片或影像记录等资料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报告》(见附录 F)一并归档。
4.3.6 现场抽样查看、抽样测量、以及设施系统功能抽样测试(或联调联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布置相同的区域或部位查验数量的抽检比例不少于20%,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平面布置不同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全部检查;
1)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
2)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设置部位、水泵接合器设置部位、自动喷水报警阀设置部位,自动喷水系统最末端试水装置设置部位。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屋顶消防水箱(间)、变(配)电间、发电机房、锅炉房和空调机房、燃气厨房、贮油间等其它设备及功能用房的建筑防火性能、电气与防爆等消防设施。
4)避难层(间)、下沉广场、避难走道、消防隔间、室内步行街、中庭、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高位水箱的屋顶。
5)爆炸危险场所、部位。
6)厂房、仓库以及各行业建构物的重要特殊区域和场所等。
(五)参照株洲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ZZCR-2022-13001)(第一条----第十四条)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共有9条,第一条对于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条对于信息采集来源、方式做出了规定;第三条对于委托方式、检测合同进行了强调和规范;第四条依法对检测内容进行了规范;第五条对检测中的发现问题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第六条对结论性文字进行了规范;第七条对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了明确;第八条对检测档案进行了规范;第九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行了规范。
同时为了便民利民,文稿还附了信息采集表、检测进场告知书等模板。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了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现状,对于筑牢消防安全底线,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管理具有重大意义。施行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对执行效果将适时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以期更好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行为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