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价格备案
陈建斌网友:
您关于《办理价格备案》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8月29日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0号(经济发展类034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价格备案属于行政备案范畴”,“行政备案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之一,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所关注和采用。但至今,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表示:“我委在制定价格规范性文件要求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时,已尽量避免使用‘备案’一词,而是使用‘告知’、‘报送’、‘抄送’等用词,也在相关的价格法制培训班、座谈会和工作会议上,提醒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注意防范‘价格备案’的法律风险。”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是原省物价局2012年基于当时特定背景制定的,其附件规定的备案范围仅限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两项定价项目,即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植入类医用耗材价格。随着依法治价工作的深入推进,考虑该办法的上位法依据不足,我委未发布新的价格备案办法。2017年8月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对省级印发的有关价格(收费)备案事项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目前我省实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共有9项,主要集中在教育、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交通等领域。
鉴于国家发改委对于“价格备案”的政策解释和相关处理方式,结合我省价格管理实践中对于“价格备案”的把控,建议按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价格备案工作,具体操作方式以出台相关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处室解释为准。今后,我委在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对确有必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的项目,将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用词。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实施价格备案管理的统一规定,我委将按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文件。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省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