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食药监发〔2014〕20号)
各市州食安委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中关于“2014年研究出台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省食安委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保监局决定,从2014年8月起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为做好省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9〕26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制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厅备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卫生厅负责标准备案受理的机构为“湖南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邮编:410008,联系电话:0731-481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