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重点为农村"五”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瞻养人和共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老年人福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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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城乡65周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目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指老年人家庭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失能半失能,指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完成“有些困难”,视为半失能;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
65岁及以上。集中供养的65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属于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已覆盖的目标人群。
湖南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优待政策以当地标准为准。
湖南省户籍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优待政策以当地标准为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