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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99088W00
事项名称: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行业名称: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787号)第五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5号)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