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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768006000
事项名称: 文物的认定
行业名称: 国家文物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9〕第46号)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