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研究生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