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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16号)) 下放管理层级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十九项。 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十四、十六、十七项。 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十四、十五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1号) 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 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权利。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5、26、27、28、29、38、39、40、4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