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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船舶通行费征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