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6号)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责任事项: 1.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履行不断完善名称系统的职责,收取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名称资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同时履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